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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剑与李现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李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359号原告张剑,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诉被告左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和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