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剑与李现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李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359号原告张剑,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诉被告左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和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