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永华、金华市豪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永华,金华市豪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项永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金华市豪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新村,组织机构代码:080573158。法定代表人:李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5民初197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豪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354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