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晓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捷达物业公司,陈晓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226号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506162-8,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58号5楼。法定代表人:钱明洁,南京捷达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余生。被告:陈晓静,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诉被告陈晓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晓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