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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修柱与李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柱,李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477号原告:张修柱,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李晓彤,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张修柱与被告李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修柱未能提供被告李晓彤的有效身份信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被告,因此原告不能证明李晓彤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可在查明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修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延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