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山东两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两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17-2号申请人山东两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两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凌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