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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贵良贪污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贵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609号罪犯韩贵良,男,1966年12月01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贵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韩贵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贵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贵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贵良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