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春芝、黄金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芝,黄金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芝,女,1969年1月7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光,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系杨春芝之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山,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品皇,贵州省铜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春芝因与被上诉人黄金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根据黄金山的诉讼请求,按照返还原物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但本案实属同居析产纠纷。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一审未向黄金山告知变更诉讼请求,而按照返还原物纠纷径行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春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吴 志审判员 刘贵波审判员 罗宇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