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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曹博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县)皂君庙甲4号。法定代表人:王静,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博文,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以下简称青年党建研究会)因与被申请人曹博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青年党建研究会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为章卫东的证言,该证言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给章卫东个人帮忙,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一方,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2206号裁决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请求。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曹博文提交的《邀请函》、《复函》及“办理市政府机关临时出入证的报告”等相关证据,对其所持相关主张予以采信,判决青年党建研究会与曹博文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审查期间,青年党建研究会提交章卫东的“我的声明”一份,该声明不足以证明曹博文是给章卫东个人帮忙、曹博文与青年党建研究会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青年党建研究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海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