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云芳、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芳,王强,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38号申请人:张云芳,女,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刘洪志,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系申请人张云芳亲属。被申请人:王强,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王东,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张云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强驾驶的被申请人王东名下的冀F×××××号轻型封闭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强驾驶的王东名下的冀F×××××号轻型封闭货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云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