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瑞临与陈昊、朱巧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临,陈昊,朱巧玲,陈鹏翔,孙瑞临,陈昊,朱巧玲,陈鹏翔,孙瑞临,陈昊,朱巧玲,陈鹏翔,孙瑞临,陈昊,朱巧玲,陈鹏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56号原告:孙瑞临。法定代理人:孙丰硕,系原告孙瑞临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王东卫。被告:陈昊。被告:朱巧玲,系被告陈昊的母亲。被告:陈鹏翔,系被告陈昊的父亲。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原告孙瑞临诉被告陈昊、朱巧玲、陈鹏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孙瑞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瑞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临撤回对被告陈昊、朱巧玲、陈鹏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瑞临负担。审 判 长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