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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友利诉被告杨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利,王行富,杨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周友利,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王行富,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执行人杨益平,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行富、杨益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行富、杨益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行富、杨益平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