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型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型造,陈爱叶,周朝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6321679R,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E幢102-103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型造,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爱叶,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朝畅,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型造、陈爱叶、周朝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型造、陈爱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朝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99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型造、陈爱叶、周朝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