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刑初258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1454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尧都区农商行现代支行申办了一张贷记卡,卡号6251XXXXXXXX0104,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6月3日在临汾市尧都区如意烟酒店消费14536.99元,该笔欠款逾期后,经尧都农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所欠本金14536.99元、利息7988.89元归还。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2月1日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尧都农商行现代支行报案材料、授权书,尧都农商行天河贷记卡客户申请资料,尧都农商行现代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催款照片,通话清单、信息、内容记录,快递单,催收逾期信用卡通知书回执,交易明细查询,尧都农村商业银行现代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14536.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积极退还所欠本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宁人民陪审员 崔丽华人民陪审员 梁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梓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