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边嘉帅、齐家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嘉帅,齐家轩,陈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财保18号申请人:边嘉帅。法定代理人:边某。申请人:齐家轩。法定代理人:齐某。被申请人:陈国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国君名下的冀J×××××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以诉讼财产责任险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国君名下号牌为冀J×××××的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