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广成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成,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374号原告:赵广成,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济源市。被告:李波,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原告赵广成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广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4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3日内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李波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10月2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波欠原告7万元,有借条为证,原告要求偿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广成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婉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