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与吴志刚、戴宇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吴志刚,戴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1号。负责人王玲,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志刚,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2月28日,住所地长沙市。被执行人戴宇阳,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12日,住所地长沙市。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与吴志刚、戴宇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32号裁决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与吴志刚、戴宇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