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669赵祥生与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小学中心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祥生,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小学中心校,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小学中心校。法定代表人:樊孔亮,该中心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成,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亮,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亮,该局局长。上诉人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祥生,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小学中心校、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