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73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中专文化,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工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荣、代理检察员闵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铜陵有色公司冬瓜山铜矿采矿区备品备件原管理员陈某在2004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备品备件交由李某出售,非法所得2361560元。其中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陈某让被告人柳某某驾驶皖G×××××号轿车十余次从冬瓜山铜矿运送备品备件至狮子山小农场李某处销售,案值达6万余元,每次付给柳某某运费1000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柳某某累计非法所得约3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陈某、李某、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采矿区备品备件原管理员陈某(已判刑)在2004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备品备件交由李某(已判刑)出售。其中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陈某让被告人柳某某驾驶皖G×××××号轿车十余次从冬瓜山铜矿运送备品备件至狮子山小农场李某处销售,得款6万余元,柳某某每次从陈某处获取运费1000元至3000元不等,累计非法所得约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次是2015年5、6月份的一天,陈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冬瓜山铜矿山上面厂区门口的停车场等他,我开车到了以后,过了一会,陈某开他们工区的皮卡车过来了,我在车上没下来,陈某将皮卡车后排的车门打开,搬了一个长约50公分的纸箱子到我的后备箱内,搬完以后,陈某让我等他一下,他把皮卡车开回工区去了,过了一会他从工区走出来上了我的车,叫我把车开到小农场,到了小农场,陈某打开后备箱将货搬给那个姓李的师傅,等李师傅把货拿到以后,我就开车把陈某送回家去了。过了几天陈某喊我吃饭,吃完饭后陈某塞给我一叠钱说给我买香烟,回家数了一下是两千元,我知道是送货的钱,相当于辛苦费。陈某总共叫我拉货十五次左右,给了近三万元。陈某让我拿的货我一直怀疑来路不正,每次货都是用纸箱子蛇皮袋密封包装好的,而且他叫我拉货的事情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我给他拉货主要是我们经常一起喝酒,处的不错,另外他给的钱比较多,对我诱惑比较大,我想货是陈某自己从厂区搞出来的,我不问他货是怎么来的,也不帮他搬货,应该对我没什么影响。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柳某某关系还好,其福克斯车2015年8、9月份卖掉后,就叫柳某某用他的哈弗SUV皖G×××××轿车接自己,并拉拉货。平均一个月柳某某帮其拉一两次货,平均一个月给他三千元左右,柳某某总共帮其运了十几次货,自己总共给柳某某三万元左右。每次都是自己将备件包装起来的,有时候是用纸箱子货是蛇皮袋包装的,自己跟柳某某说过是别的厂借的东西,他也没细问。他这些钱主要是他接送自己,如果他帮自己拉货,一下给他这么多钱也怕他怀疑。柳某某帮助运货李某付给自己的钱估计至少六七万。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之前自己有辆车,他有车的时候自己送,后来他把车卖掉了,大概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他找了一个叫小柳的人帮他送货,小柳是冬瓜山铜矿的工人,我们就是他送货的时候见过面,只是打个招呼。小柳送了十几次货,有时候他和陈某一起来,有时候陈某叫他一个人送过来。货在他后备箱是我自己下,设备比较重我就叫小柳帮我一下,我身体不好。小柳送的货,我打给陈某的钱估计有七八万。4、证人裴某及章某某的证言证实,柳某某有一辆黑色长城SUV,陈某将自己福克斯卖掉后经常乘坐柳某某车辆上下班。5、陈某、李某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存款凭证证实二人自2008年11月至案发期间账目来往情况。6、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柳某某自然身份信息情况。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李某经辨认送货的“小柳”系被告人柳某某。8、扣押财物清单及票据证实,被告人柳某某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扣押。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理及立案情况。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询问。11、本院(2016)皖070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对涉案人陈某、李某利用陈某的职务便利倒卖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备品备件的犯罪事实予以了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十余次予以帮忙运输,掩饰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约3万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赃、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晴霞人民陪审员  梅 松人民陪审员  朱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