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冬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冬冬(曾用名周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枣庄市市中区。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人殷建伟、赵彦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冬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楠、张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海波、被告人周冬冬及其辩护人殷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韩冬作为房东因房屋租赁问题与承租人戴某发生矛盾。2013年10月15日10时许,韩冬(已判刑)带领被告人周冬冬、王全会(另案处理)等人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铁道口西戴某经营的“好想你枣”店面,要求其搬离承租的房屋。之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周冬冬、王全会对戴某、戴文彦实施殴打。期间,王全会持刀将戴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戴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代文彦的伤情为人体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张某、李某等6人的证言,被害人戴某的陈述,同案犯韩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冬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冬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周冬冬与同案犯王全会帮助韩冬处理房租问题时与戴某父子发生冲突,将已经倒地的被害人戴某捅致重伤,其行为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冬冬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孟 纯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人民陪审员 佟文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