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石家庄润福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石家庄润福德食品有限公司,蔡小根,蔡建兵,刘雅平,莫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于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家庄润福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郄马镇东佐村。法定代表人蔡小根被执行人蔡小根,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蔡建兵,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刘雅平,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莫彩云,女,1956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润福德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小根、蔡建兵、刘雅平、莫彩云银行存款363167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