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赖雅丰、曾瑞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雅丰,曾瑞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赖雅丰,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曾瑞南,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本院在执行赖雅丰与被执行人曾瑞南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瑞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曾瑞南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