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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牛绍山与黄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绍山,黄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民初1016号原告牛绍山,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英,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朋,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牛绍山诉被告黄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明圣与被告黄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绍山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1000元,还款期限为三个月,约定期限内利息为1515元,本息共计102515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1000元,还款期限内利息1515元,本息共计102515元,并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91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朋答辩称:是之前原告给我的钱,2014年5月份我收到的人民币15万元,让我给原告操作现货,2015年底我还了原告10万元,2016年年底我还了原告1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协议》1份(原件),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1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并约定了到期利息为1515元,本息共计102515元。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是借款关系,是以前同原告的金钱来往的遗留问题。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银行转账记录1张,证明:2015年底被告还给原告10万元,2016年年底被告还给原告1万元。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被告出具《借款协议》后向原告偿还过1万元借款,但该证据中转账给原告的10万元发生在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之前,与《借款协议》中所确定的数额无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于2015年左右发生借贷关系,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重新确认,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1000元,期限3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约定到期利息151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02515元,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并捺印。后被告于2016年底还给原告人民币1万元,尚欠本金91000元及利息1515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朋欠原告牛绍山借款91000元及利息1515元,共计人民币9251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91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朋的答辩及质证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牛绍山借款91000元及利息1515元,共计人民币9251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91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黄朋负担。被告黄朋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家强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