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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席作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席作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445号原告:李正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席作印,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原告李正军与被告席作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李正军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