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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锦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9000号原告东莞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市桥社区新风路60号新风大厦1F109号客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378226B。法定代表人童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锦光,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中国香港,原告东莞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被告已向原告缴清各项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锦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凤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