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邱显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邱显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735号原告:陈国强,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武忠,男,1946年4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邱显扬,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邱显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显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审判员 于天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维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