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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翔与姚展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姚展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6218号原告:王翔,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延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展望,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翔与被告姚展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延峰、被告姚展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因原告为其担保而支付给债权人的赔偿金33,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2月,被告姚展望以做生意缺周转资金为由向高振伟借款2万元,原告王翔为被告姚展望担保。因姚展望到期没有归还借款,高振伟依法将被告姚展望和本案原告王翔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姚展望归还高振伟借款2万元,并判王翔承担连带责任,姚展望承担诉讼费3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姚展望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高振伟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30日,法院执行人员向本案原告王翔下发《缴纳代管款通知》,要求原告王翔支付33,300元,原告于次日缴纳了该款。原告认为该款本应由借款人姚展望归还,因此,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姚展望归还该款给原告。被告姚展望辩称,确实曾向高振伟借款2万元,但当时是借款2万元,拿到了16,000元。如果要承担,只愿意归还16,000元,且要分期归还。因为没有工作,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2009年2月,被告姚展望以做生意缺周转资金为由向高振伟借款2万元,原告王翔为被告姚展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2009年8月,高振伟诉请向被告主张还款,并主张原告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经判决被告姚展望归还高振伟借款2万元,王翔对被告姚展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姚展望承担。判决后,被告姚展望仍未还款,高振伟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31日,原告王翔依据法院开具的《缴纳代管款通知》支付本息及诉讼费共计33,300元。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追偿无果,故涉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法院代管款收据、法院缴纳代管款通知书、(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574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向高振伟借款故对其负有还款义务,原告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对借款负有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代被告向债权人支付本息及诉讼费共计33,3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展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翔代偿款3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被告姚展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嘉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