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1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尹国亮与张春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亮,张春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213号原告:尹国亮,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张春影,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亮与被告张春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尹国亮于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其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国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国亮负担。审 判 长  石昌政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刘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