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等与杨琛丽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杨琛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207国道茂发加油站内)。法定代表人:王俊锦,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负责人:王俊锦。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家桥大市场南侧。负责人:王俊锦。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海、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琛丽,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杨琛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牌楼加油站、荆门市中海投资有限公司杨家桥加油站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华审判员 李芙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