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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阚水林与马留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水林,马留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751号原告阚水林,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马留启,男,汉族,1962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阚水林与被告马留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水林、被告马留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阚水林诉称:2016年元月中旬,原告给被告安装整体厨房一个,共计2950元。上述厨房安装完毕后第二天即2016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7年元月原告向被告追要此款时,被告以质量有问题拒付安装费,但此之前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有质量问题。原告到被告处查看,产品无质量问题,有一点小问题也是被告使用不当所致。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2950元。被告马留启辩称:当时整体厨房有毛病,口头协议的是一年内有问题就找原告。大年初六时乳胶碰到水出现问题,找原告原告不给修。现要求退货。如果不退货的话,我愿意支付两千元钱,但是原告得把煤气罐挪到安全的地方不能离煤气灶太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原告阚水林应被告马留启要求为其安装了整体厨房,被告马留启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列明了装修的范围和具体价格,共计欠款295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提交的照片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有被告手写的欠条,可以认定该债权的存在,被告马留启应当依法偿还所欠原告之装修款2950元。被告马留启抗辩原告装修的整体厨房存在质量问题,仅愿意支付2000元。但根据被告庭审中的自述,其自己也认为装修中存在的瑕疵实际并未影响正常使用。且原告将装修完毕的厨房交付给被告已逾一年,所存在的问题系产品质量问题或是长期使用后的自然损坏已经无法辨明,综上,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留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阚水林清偿装修款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留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