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运生、张培清与董洁敏、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运生,张培清,董洁敏,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71-2号申请执行人董运生,男,1937年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培清,女,1939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洁敏,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东,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59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洁敏、李文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董洁敏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南路雅荷智能家园Y02号楼9幢20301室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1125114012-2-9-20301~1)进行了评估、拍卖,最终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董运生、张培清向本院申请,要求以第二次流拍价636390元接收该房屋,抵偿该案案款850242.87元(其中本金329000元、利息28500元、评估费3000元、偿还银行抵押贷款465742.8元),后续产生过户费24000元由被执行人董洁敏承担。并从流拍价636390元中冲抵。因被执行人董洁敏已死亡,申请执行人董运生、张培清之意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裁定如下:一、将董洁敏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南路雅荷智能家园Y02号楼9幢20301室房(房屋所有权1125114012-2-9-20301~1)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董运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3701201530)、张培清(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3906111547)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二、注销房屋所有人董洁敏,他项权利证书号为2014040075的房屋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