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自力与胡金海、杜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力,胡金海,杜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黄自力。被执行人胡金海。被执行人杜明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8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000元,延迟履行利息304元(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676元,执行费425元,合计364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金海、杜明芳的银行账户存款364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