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来江与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江,方永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391号原告孙来江,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永富,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农民。原告孙来江与被告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来江的委托代理人彭丽霞、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永富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来江诉称,2014年10月起被告雇佣我为其承包延庆区一个养殖小区的装修工程做大工(瓦工),双方约定日工资为190元。我给被告做工22.5天,合计工资款4275元。另外,我给被告出车工10天,每天100元,合计1000元。我曾在2016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因被告答应半年后给付,故撤回了起诉。因半年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我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工资款。2017年1月4日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工资款5275元。被告方永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延庆区一个养殖小区的装修工程做大工,双方约定日工资为190元。原告给被告做工22.5天,合计工资款4275元。另外,原告给被告出车工10天,每天100元,合计1000元。2017年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工资款527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497号卷的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装修工程中做工,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永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来江工资款五千二百七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方永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敏利人民陪审员 曹艳军人民陪审员 曹桂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纬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