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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斯思与何桂华、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思,何桂华,王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144号原告李斯思,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桂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东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斯思诉何桂华、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李斯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桂华、王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斯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斯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原告李斯思已预交),由原告李斯思负担。审判员  李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