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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志伟、郑宝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伟,郑宝财,郑旺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伟,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宝财,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旺枞,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郑志伟与被执行人郑宝财、郑旺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宝财、郑旺枞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劵、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