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廖锦文、廖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锦文,廖妹,郑珍,廖任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廖锦文,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被执行人廖妹,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郑珍(曾用名:郑炳珍),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廖任贵,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廖锦文与廖妹、郑珍、廖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的房产现在不适宜进行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房产符合处置条件后再恢复执行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薪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