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市俑柏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市俑柏担保有限公司,漳州市常山福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余广寒,方凯,陈阿妹,方一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4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开发区常山新侨村124号。法定代表人:黄顺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俑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2号办公楼东侧1楼2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平,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辉,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州市常山福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开发区常山新侨村124号。负责人:陈阿妹,该公司股东。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广寒,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凯,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阿妹,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新寮管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一良,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新寮管区。再审申请人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福农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俑柏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俑柏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州市常山福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余广寒,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凯、陈阿妹、方一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农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其与俑柏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农房地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军审 判 员 周伦军审 判 员 马东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魏佳钦书 记 员 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