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负责人:王伟成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611号B座被执行人张月,女,1965年7月15日生。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月名下位于安宁市太平镇昆华苑A3幢号房屋一套进行了拍卖,所得价款2200000元,扣除鉴定费12866元,拍卖佣金22000元后,剩余价款216513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标的,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