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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璐与周敬之、屈丽萍民间借贷纠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周敬之,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301号之一申请人:陈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灵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敬之,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屈丽萍,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璐与被申请人周敬之、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敬之、屈丽萍名下银行存款74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陈璐以其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号***广���*栋****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陈璐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号***广场*栋***房的房屋产权(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号)的过户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周敬之、屈丽萍银行存款7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762元,由申请人陈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铁夫审 判 员  曹淑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