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爱玲、沈鸿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玲,沈鸿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92号申请人:郭爱玲,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沈鸿兴,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郭爱玲与被申请人沈鸿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金泰丽湾嘉园9-1-502号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鸿兴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金泰丽湾嘉园9号楼1门502室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