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莫科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530号罪犯莫科杰,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科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莫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科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赔偿二千元人民币给申请执行人。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科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科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