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董伟与被告乔向光、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83号原告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钧,男,该公司安全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与被告乔向光、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向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