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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桃仙、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桃仙,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南省明合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桃仙,女,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苑路1212号。法定代表人史祥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东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广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银建28号楼北2号。法定代表人罗元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南省明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7号楼26层120号。法定代表人金启文,总经理。被上诉人东桂房地产公司、明合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战全,系其二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广涛,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生,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金山,男,汉族,1943年10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学军,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杨桃仙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桃仙、被上诉人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健、被上诉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战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桃仙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证据不足,驳回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民间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证据不足,首先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涉嫌非法集资;其次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相反被上诉人庭审中都承认该笔借款;再次法院也没有公安上移送的相关材料证明该借贷纠纷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认定该案涉嫌非法集资证据不足,驳回理由不充分。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杨桃仙就借款给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杨仙桃起诉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先变更为河南省明合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责令一审法院审理。3、河南省明合实业有限公司称其出具的承诺是因为被围困不是事实,当时是由政法委刘书记从中协调出具的承诺书。我的钱汇到的是张新生指定的账户,宋金山、张新生、宋学军都是一家公司也是一家人。宋金山与宋学军是父子,张新生是宋金山的女婿。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2、与上诉人相同的案件已经中院驳回,发回重审,经山阳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审理。其他同一审答辩意见。在张新生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共借款2020万元,款项用于东桂房地产公司,涉及群众达280余户,在承诺书中东桂房地产公司委托张新生办理还款事宜,客户代表有3个人的名字,并此承诺书是在群众胁迫之下签订,可以看出本案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涉及金额和涉及投资人均已达到刑事立案要求。从承诺书中的客户代表和委托办理还款均可看出是投资户代表与吸收存款公司所达成的在胁迫状态下的协议,也可以看出产生的一定的社会影响。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是正确的。杨桃仙将6万元汇入张新生个人账户,利息由郭广涛等人支付与东桂房地产公司无关。6万元到底用到哪里不清楚。具体详见代理意见。涉案的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和大中华公司都是没有金融资质的公司,发生的280户集资客户是不特定的人群,符合非吸特征,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定杨桃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八被告按月息20‰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为32400元,以后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判令八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自2013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为24000元,以后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8日,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融资事宜,融资金额2500万元,月息不大于2%。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万隆兴业专审字[2013]第2022号}第135页第16项载明:“大中华投资担保公司,贷款,2012年1月,借款本金20242180元,未付利息金额5016071元。”原告杨桃仙按照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将借款60000元汇入被告张新生个人账户后,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盖有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款收据收回自己保存,为原告杨桃仙出具了保管证明。原告收到的利息由被告郭广涛、吴小能、宋学红等人支付。庭审中,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均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公通字【2014】16号文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杨桃仙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发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桃仙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杨桃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凯审判员 董翠果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