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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樊文浩与郭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浩,郭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樊文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高飞,男,汉族。樊文浩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高飞支付申请人樊文浩支付案件款8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825元,已向申请人樊文浩发还82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