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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合伙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82号原告樊某某,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寺后村九组。委托代理人荆晓民,男,1953年5月8日生,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一组。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一组,系被告郭俊绒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玲审 判 员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