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合伙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82号原告樊某某,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寺后村九组。委托代理人荆晓民,男,1953年5月8日生,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一组。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一组,系被告郭俊绒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玲审 判 员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