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赵铁桥、尹香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赵铁桥,尹香秋,湖南逸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南路153号。负责人彭建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铁桥,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26日,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尹香秋,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13日,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湖南逸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路136号。法定代理人赵某,董事长。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赵铁桥、尹香秋、湖南逸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31号裁决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赵铁桥、尹香秋、湖南逸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