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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布月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月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月好,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文盲,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月好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月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布月好将其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金和组20号出租屋租给失足妇女胡某莲、汤某芝(均另作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布月好在明知胡某莲等人在其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在其出租屋大门外加装铁门,为胡某莲等人的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同月13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胡某莲、黄某(嫖客,另作处理),并对该二人处以行政处罚。2016年3月1日晚,公安人员又在上述出租屋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胡某莲、潘某六(嫖客,另案处理)、汤某芝。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6年3月30日将布月好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布月好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月好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布月好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布月好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布月好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布月好容留他人卖淫,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继续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布月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邓慧晶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