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侯根德、周小英等与成都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根德,周小英,成都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1254号原告:侯根德,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周小英,女,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成都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汉城社区四社。法定代表人:尹立君。原告侯根德、周小英与被告成都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由于宏丰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办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联系,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需向被告宏丰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侯根德、周小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根德、周小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根德、周小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瑜人民陪审员 张泗先人民陪审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