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突泉县九龙乡新风村委员会与马海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九龙乡新风村民委员会,马海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187号原告:突泉县九龙乡新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廉文广,村长。被告:马海贺,男,3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原告突泉县九龙乡新风村民委员会与马海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突泉县九龙乡新风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突泉县九龙乡新风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