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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18严翼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翼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翼琴,女,1981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翼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翼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翼琴于2016年5月31日23时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守溪食府停车场内倒车时,碰擦范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小型轿车。经认定,被告人严翼琴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翼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严翼琴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范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翼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书及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涉案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严翼琴的户籍资料、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翼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翼琴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严翼琴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翼琴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严翼琴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翼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