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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泽周、张招娣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周,张招娣,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周,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招娣,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鸿,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系两上诉人的外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庆,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系两上诉人的侄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00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系上诉人的孙女。法定监护人:赖某,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系被上诉人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忠,男,乐昌市长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泽周、张招娣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泽周、张招娣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泽周、张招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泽周、张招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上诉人陈泽周、张招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锋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镭书 记 员 刘韵雯 来源:百度“”